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向勛珍與葉學枝房屋糾紛一案的復函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向勛珍與葉學枝房屋糾紛一案的復函》在1990.11.15由最高人民法院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向勛珍與葉學枝房屋糾紛一案的復函
  • 頒布單位:最高人民法院
  • 頒布時間:1990.11.15
  • 實施時間:1990.11.15
貴州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90]民請字第7號《關於向勛珍與葉學枝房屋糾紛一案的請示報告》收悉。經研究認為:寧國鋒夫婦於1929年、1946年先後死亡,所遺房屋由三子寧讓祥一家一直居住至今,其他子女寧福英、寧雪冰、寧讓賢於1986年以前先後死亡,他們生前均未表示放棄繼承。根據我國《繼承法》第25條和我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177條的規定和該案具體情況,寧氏姐弟對其父母所遺房產可視為接受繼承,並對未分割的房產享有共有權。據此,我們基本同意你院的第二種意見,即寧雪冰之妻向勛珍現提出分割共有房屋,可按分割共同財產的訴訟請求處理。但鑒於葉學枝一家居住、使用房屋達四十多年等情況,為穩定住房秩序,可由葉學枝給予向勛珍等轉繼承人適當補償。
以上意見,供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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