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合資企業訴政府侵權案件中政府對合資企業進行特別清算應如何適用法律問題的請示的復函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合資企業訴政府侵權案件中政府對合資企業進行特別清算應如何適用法律問題的請示的復函》在2005.04.07由最高人民法院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合資企業訴政府侵權案件中政府對合資企業進行特別清算應如何適用法律問題的請示的復函
  • 頒布時間:2005年04月07日
  • 實施時間:2005年04月07日
  • 頒布單位:最高人民法院
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合資企業訴政府侵權案件中政府對合資企業進行特別清算應如何適用法律問題的請示的復函》收悉。經研究,答覆如下:
本案在訴訟過程中,審批機關漯河市外經貿局做出了對合資公司圖瑞公司進行特別清算的決定,並已經組成特別清算委員會。《外商投資企業清算辦法》第三十七條規定:“特別清算期間,清算委員會主任行使企業法定代表人的職權,清算委員會行使企業權力機構的職權”;第十一條和第四十三條又規定,清算委員會在清算期間代表企業參與民事訴訟活動。因此,人民法院應當將本案原告由圖瑞公司變更為圖瑞公司特別清算委員會,由該清算委員會代表圖瑞公司繼續進行訴訟活動。但變更原告並不是中止案件審理的理由,因此,本案無需中止審理。
如果圖瑞公司認為審批機關做出的對其進行特別清算的決定不當或者認為特別清算委員會的組成不當,其可以以該審批機關為被告,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如果圖瑞公司提起了該行政訴訟,本案民事訴訟即應當中止審理,等待行政訴訟終結後,再繼續審理。
此復。
2005年4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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