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台灣同胞為追索建國前公民之間債務的起訴人民法院是否受理問題的批覆》在1985.08.08由最高人民法院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台灣同胞為追索建國前公民之間債務的起訴人民法院是否受理問題的批覆
- 頒布時間:1985年08月08日
- 實施時間:1985年08月08日
- 頒布單位:最高人民法院
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1985年7月12日〔85〕滬高法辦字第102號報告請示的問題,經研究,答覆如下:
(一)台灣同胞汪浩然為追索他於1949年去台灣前存放於王雲珍丈夫處的三件宣紙,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人民法院是否受理的問題,我們同意你院意見,即由於台灣同大陸長期隔絕,台灣同胞無法行使訴權,為維護其權益,對他們追索建國前公民之間債務的起訴,應予受理。
(二)對汪浩然從台灣寄來的授權委託書和訴訟中意思表示的文書,如何確認問題,根據我院1980年8月28日〔80〕法民字第九號批覆精神,汪浩然所提文書,經當地公證機關、律師或所在工作單位證明,可在查證後予以確認。如取得上述證明有困難,可由汪浩然在大陸的親屬辨認,並與過去來信筆跡核對無誤後予以確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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