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印發《海事訴訟文書樣式(試行)》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印發《海事訴訟文書樣式(試行)》的通知在2003.03.18由最高人民法院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印發《海事訴訟文書樣式(試行)》的通知
  • 頒布單位:最高人民法院
  • 頒布時間:2003.03.18
  • 實施時間:2003.03.18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解放軍軍事法院,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生產建設兵團分院,各海事法院:
為深入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事訴訟特別程式法》(以下簡稱《海訴法》),進一步規範海事審判活動,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258次會議討論通過了《海事訴訟文書樣式(試行)》(以下簡稱《樣式》)。現發給你們,望在海事審判工作中遵照執行。現將有關學習貫徹事項通知如下:
一、要深刻領會學習貫徹《樣式》的重要意義,真正把《樣式》運用到海事審判實踐中去,實現海事訴訟文書樣式統一。制發《樣式》是全面貫徹《海訴法》的一項重要舉措,是海事審判工作應對“入世”,貫徹世貿組織法制統一性原則的一個重要標誌,也是實踐“公正與效率”法院工作主題的重要體現。抓好這項工作,對於統一海事司法活動,提高辦案質量和效率,樹立人民法院的高大形象,提升我國法制權威,意義重大。
二、要認真組織海事審判人員,深入學習貫徹《樣式》,儘快實現海事訴訟文書規範化。《樣式》專業性強,內容豐富,既是海事審判人員製作裁判文書的規範,也是指導當事人進行海事訴訟的文書樣本。各海事法院及其抗訴審法院要集中時間,學習《樣式》,及時研究解決學習中遇到的問題,使每一位審判人員能夠深刻領會,熟練運用,確保《樣式》的順利貫徹執行。《樣式》施行後製作的裁判文書,應當符合《樣式》要求,並將此作為優秀海事海商裁判文書評選的要件之一。
三、本《樣式》僅適用於《海訴法》所涉及的內容,其他海事訴訟文書的製作仍適用最高人民法院辦公廳於1992年6月20日印發的《法院訴訟文書樣式(試行)》,在海事審判工作中應將兩個訴訟文書樣式結合使用。凡已制訂新的訴訟文書樣式的,原同一種訴訟文書樣式不可適用。
四、凡本《樣式》與《法院訴訟文書樣式(試行)》沒有的,各院可根據海事審判工作需要自行設定樣式,在院內統一使用。
《樣式》在試行中有何問題,請及時報告我院。
2003年3月18日
司法檔案(類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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