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印發《法院系統物質建設“九五”計畫和2010年遠景構想的意見》的通知在1996.07.08由最高人民法院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印發《法院系統物質建設“九五”計畫和2010年遠景構想的意見》的通知
- 頒布單位:最高人民法院
- 頒布時間:1996.07.08
- 實施時間:1996.07.08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各計畫單列市中級人民法院:
現將《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法院系統物質建設“九五”計畫和2010年遠景構想的意見》印發給你們,望在今後的法院建設工作中,結合本轄區各級法院的實際情況,積極爭取計畫、財政和物質等部門的支持,認真參照執行。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法院系統物質建設“九五”計畫和2010年遠景構想的意見
一、指導思想和總體目標
(1)根據黨的十四屆五中全會通過的《中共中央關於制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九五”計畫和2010年遠景目標的建議》,為了使審判工作適應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需要,更好地為改革、發展、穩定的大局服務,今後一個時期,法院系統的物質建設要緊緊圍繞為審判工作服務這箇中心,努力改善執法條件,使法院系統的物質條件與其所擔負的任務相適應。
(2)建國以來,尤其是改革開放以來,作為國家審判機關的人民法院在我國社會政治、經濟、文化生活中的地位越來越高,為改革開放和現代化建設事業提供全面、及時、有效的法律服務和法律保障的作用越來越重要。在各級黨委和政府的支持下,各級法院的執法條件也隨之有了一定程度的改善,但經費困難、設備缺乏、物資裝備和技術手段落後仍是今後一段時間的突出問題,與各級法院所擔負的日益繁重的審判任務不相適應。為此確定,在“九五”期間以及今後相當長一段時期內,法院系統物質建設的總體目標是:完成以審判法庭和人民法庭(以下簡稱“兩庭”)建設為中心的基本建設任務;提高法院系統的物資裝備整體水平;充分運用現代科學技術手段,提高工作效率,為審判工作服務。
二、以“兩庭”建設為中心的基本建設
(3)"九五”期間,全國法院的“兩庭”建設工作要全部完成。已經建成但不能滿足審判工作需要的“兩庭”,要按照量力而行的原則進行改造。
(4)"兩庭”建設要堅持長遠規劃、因地制宜的方針,堅持莊嚴、美觀、實用的建設原則,建築風格要體現審判機關的特點。審判法庭的建設,應根據審判工作的實際和發展需要確定法庭的數量和規模。堅持以中、小法庭為主;法庭規模合理,庭內布局規範,附屬用房配套,內部設施完善,整體功能齊全,適應審判方式改革和發展的需要。有條件的地方,法庭內應配備現代化的通訊和音像設備,以適應內部監控和對外宣傳的需要。人民法庭的建設要考慮到當前工作和長遠發展的需要,辦公、審判和生活用房的內部結構要合理,通訊設施和車輛裝備要滿足審判工作的需要。
(5)各級法院對已建成的“兩庭”要加強管理,使“兩庭”真正用於審判工作。已建成審判法庭的法院,開庭審理案件一律在審判法庭內進行。任何單位都不得擅自改變法庭的用途而挪作他用,嚴禁將法庭用作營業性娛樂或商業場所。要建立健全各項管理制度,搞好庭容、庭貌,確保法庭的莊嚴。加強“兩庭”的日常維護保養。因自然災害等原因造成破損的,要及時修復,以保證審判工作的順利進行。
(6)各級法院要加強辦公、檔案、司法鑑定和現代化裝備設施用房的建設。有條件的可以建設布局合理的審判、辦公綜合樓和技術綜合樓。要重視並逐步改善幹警的住房條件。
(7)要加快固定刑場的建設。沒有固定刑場的中級法院五年內要完成固定刑場的建設。同時要搞好法警培訓基地的建設。
三、物資裝備建設
(8)各級法院的業務用車輛,要在五年內達到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法院系統業務用車編制意見》(法發[1995]11號)規定的編制數。沿海、對外開放地區、內地大中城市等經濟發達地區法院的業務車輛配備可高於現行的編制數,逐步實現每一個合議庭配備一輛業務用車。國家級貧困地區的法院,根據法院人員編制、案件數量、轄區面積、人口(包括流動人口)情況、地理環境、經濟條件等情況,可酌情減少實際配備數量。
各級法院的生活用車和行政用車,要根據實際需要,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配足、配齊。
(9)各級法院在按照規定編制和實際需要配備業務用車輛時,應注意逐步提高業務用車輛質量。在保證編制車輛正常運行的基礎上,應根據當地的經濟發展狀況和審判工作發展的需要,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逐步配備較高質量的車輛用於審判業務工作。
(10)在做好1997年審判服裝換裝工作基礎上,配合法官法的實施,抓緊審判服裝的改進與設計,在條件成熟時,確定適合法官身份的審判服裝新式樣,從整體上提高審判服裝的質量和實用性。
(11)加強槍枝彈藥安全使用與管理。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槍枝管理辦法》和《人民法院槍枝管理辦法》的要求,“九五”期間各級法院都必須配備槍彈庫房、保險柜,必須具備“三鐵一器”(鐵門、鐵窗、鐵櫃、報警器),強化管理制度,定期進行檢查、通報、嚴格按照有關規定使用槍枝,將涉槍事故減少到最低限度。
做好槍枝彈藥的配發工作,有計畫地更新槍枝、供應子彈。儘快統一配備執行死刑用槍枝,保證執法的嚴肅性。
(12)有計畫地搞好國徽的配備和更新工作。五年內重點為每個人民法庭增配一枚國徽。同時,每年按20%比例進行更新。各級法院要商請財政部門解決國徽配備所需經費,保證這項工作的順利進行。
四、辦公現代化建設
(13)以為審判工作服務為宗旨,加快實現法院辦公現代化的步伐。加強國內外技術交流,積極探索發展審判工作現代化的新途徑。
(14)最高法院組建人民法院信息技術服務中心,積極開展服務工作,建立適應不斷發展需要的運行機制,為審判工作提供全面、完善、有效的服務。
(15)積極進行計算機區域網路的建設和廣域網的規劃,開發審判工作網路系統軟體,推動計算機網路建設,實現信息交流網路化。力爭在“九五”期間,各高級法院和大中城市中級法院建成計算機區域網路,並開展計算機廣域網的聯網試驗,其餘上下級法院之間完成遠程數據通信。2010年時,建成法院系統計算機廣域網,實現審判工作信息交換自動化管理。
建立完善的審判工作信息管理系統,充分發揮現代化技術裝備的作用,推廣使用先進的審判工作管理和辦公自動化軟體系統,開展技術服務,為審判工作提供多層次、多方位信息服務。同時制訂技術培訓規劃,搞好計算機套用技術的普及培訓。
(16)加強法院系統通信建設。加速法院系統長途專線網的建設,進一步完善一級專線網,增加容量和功能,實現專網自動化和數、話、圖合一的智慧型化通信。指導發展二級專線網,達到綜合能力強、技術先進的要求。同時,要注重和國家通信事業總體發展接軌。
無線移動通信要有控制地發展。
(17)加強信息技術社會化服務,利用現有的審判工作信息,在滿足審判工作需要的基礎上,在搞好保密的前提下面向社會,為其他執法部門和法律工作者提供信息服務。
五、司法鑑定工作
(18)"九五”期間要繼續落實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加強法院法醫工作的通知》(法(司)發[1986]34號)精神,以法醫工作為基礎,朝著多學科、多元化的法庭科學方向發展,加強司法鑑定工作的組織建設和業務建設。
(19)組織研究制定司法鑑定的有關程式規定和技術標準,使司法鑑定工作達到程式化、規範化,定量、定性標準化。
(20)各級法院積極開展司法鑑定工作,保證審判工作的需要。
“九五”期間,最高法院組建人民法院司法鑑定中心,根據業務工作發展需要,逐步調配專業人員,配置先進技術設備,積極開展疑難案件的鑑定和有爭議鑑定的覆核鑑定等工作,並根據審判工作的需要,開展專門性課題研究。
各級法院司法鑑定機構要緊密結合審判工作實際和社會發展需要,重視加強對專門性問題的司法鑑定工作的研究和實踐。
(21)加強隊伍建設,從整體上提高司法鑑定人員專業技術水平,繼續開展法醫大專以上學歷的培訓和其他各類專業培訓,培養各個層次的專業技術人才。
(22)拓寬司法鑑定工作的領域,在為審判工作服務的基礎上,面向社會開展技術鑑定服務。
加強國內外學術交流與合作,宣傳法院司法鑑定工作的成果,學習新經驗,引進新技術。
六、事業單位建設
(23)法院所屬事業單位,要積極爭取當地財政部門的支持,以保證充足的經費,同時要根據國家財政體制改革的要求,探索開拓財源的新路子,積極創收,促進事業單位的自身建設與發展。
事業單位已辦的經濟實體要加強管理,拓寬經營範圍,提高經濟效益,增加經營收入。有條件的地方,可根據當地的實際情況,根據規定興辦一些新的經濟實體,依法進行經營管理。
(24)對現行機關後勤服務體制進行改革,創辦機關服務中心,在為本機關服務的基礎上,可以對外開展經營服務和興辦經濟實體。
(25)注意發現、吸收和培養一批政治素質高、業務能力強的經營管理人員,為今後事業單位的發展準備人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