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印發《人民法庭辦案試行程式》的函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印發《人民法庭辦案試行程式》的函是最高人民法院於1952年04月15日發布,自1952年04月15日起施行的法律法規。

基本介紹

  • 發布部門:最高人民法院
  • 發布日期:1952年04月15日
  • 實施日期:1952年04月15日
  • 效力級別:司法解釋
  • 法規類別:審判程式
  各省(行署)人民政府:
茲下發《人民法庭辦案試行程式》一份。並請轉發到各專署和省轄市。希對貪污案件的處理參照試行。
附:
人民法庭辦案試行程式
為了更好地貫徹政策,嚴肅法紀,使有罪者得到應有的懲罰,無罪者不致受到冤屈,保證法庭的判決正確,特制訂本程式,以便試行。對於一個貪污案件的具體處理,分為審查與審判兩個階段。審查工作包括審查與起訴,實行對被告追訴;審判工作包括審理與判決,實行對被告論罪科刑。
一、審查與起訴
審查工作,系調查和判明被告無罪和有罪以及一切足以加重和減輕貪污分子刑事霉射凳責任的事實與情況。此項工作,應由各部門節約檢查委員會指定專人進行,對各個貪污分子分別進行審查、對證、追贓,決定何者應向人民法庭起訴,何者應不起訴;不起訴者即由本機關決定處理。起訴者,應將全部材料加以整理,指定公訴代表人,制定起訴書,連同全部材料證據送交人民法庭審理。起訴書應記明下列各點,以便審理。
(一)公訴代表人的姓名、職務;
(二)被告的姓名、性別、年齡、籍貫、住址、原任職務、出身成份、簡單經歷;
(三)貪污的事實(包括貪污的時間、地點,在什麼事情上、用什麼方法、同什麼人、貪污數目、致國家損失多少、款物作了何用、追回多少、事實是如何認定的、數字是如何認定的等);
(四)在“三反”運動中的態度(包括不坦白、抗拒“三反”、自動坦白、真誠悔過、檢舉立功等);
(五)退贓的情況;
(六)建議如何判處。
以上各點應簡單扼要,具體明確。
二、審理與判決
起訴書連同全部材料、證據送交人民法庭後,人民法庭應先指定一人或二人就起訴書所載事實情況結合有關材料證據先作審核調查,準備進行審理判決。
法庭的裁判,是決定一個人的生命、自由、財產、名譽的大事情;審判的過程是將國家的政策法律與具體事件相結合的過程,它體現國家的政策法律更為具體有力,所以審判問題是一個極為嚴肅的問題,應以極其嚴肅的態度對待之。為了保障裁判的正確,使有罪者得到應有的懲罰,無罪者不致受到冤屈,審判工作的進行必須遵守以下幾個原則:
(一)實事求是客觀、全面。審判人員主觀上不能事先有任何成見,對被告有利與不利的事實證據,均應分析判斷,以求審判上所認定的事實,確切地符合於真正的客觀事實。
(二)重囑汽證據不重口供。被告所坦白或承認的貪污事實,應經分析研究,查封、追贓,有確切的證明方法,足以證明與真正事實相符者,才能論罪科愚船灶刑。僅憑推測估計不能作為判罪的根據。
(三)認真負責,親自動手。審判人員應直接聽取被告人及證人的供述和鑑定人的意見;直接審查研究書證、物證等形式與內容,因為有了直接的耳聞目睹,對於案情才能了解更為清楚,判決方能更為正確。
(四)經過多方面調查研究,如無確實的證據或證明材料,證明被告有貪污行為者,應推定被告為無罪。僅有貪污嫌疑,不能判罪。
案件經過審核調查,如認為事實情況不足者,應由起訴人再行補充材料,如認為事實情況(是非輕重)已經明確可付公判者,即由審判長(或副審判長)會同審判員二人開庭公開審判。
公判庭應有公訴代表人及被告到場親自陳述意見,並汗仔蒸允許被告辯解;必要時亦得傳訊證人及其他有關人員。經公判審理,認為可以判決時,法庭即應開審判委員會評定判決。審判委員會評定判決時應就法庭曾經調查的事實證據對被告有利與不利的各種情況分析判斷,遵照政務院政字第22號命令《關於處理貪污浪費及克服官僚主義錯誤的若干規定》斟酌下列特點對被告決定判決:
(一)貪污數字;
(二)給國家造愉嫌道成的損失;朵多寒估
(三)貪污的情節(包括:性質、手段、目的、主犯從犯、偶犯慣犯、贓款贓物的用途等);
(四)在“三反”運動中的態度;
(五)有無立功表現;
(六)退贓情況。
判決決定後,應制定判決書,由審判長及參加該案的審判員簽字後,定期宣告;應經犁奔宙永上級批准者報經批准後定期宣告。
宣告判決一般可召開民眾大會舉行,亦得分批或個別舉行。
判決書應記明下列各點:
(一)某某部臨時人民法庭判決書(字號);
(二)公訴代表人的姓名、職務;
(三)被告的姓名、性別、年齡、籍貫、住址、原任職務、出身成份、簡單經歷;
(四)案由;
(五)判決主文(包括罪名和刑罰,無罪者記明無罪,免刑者記明免刑,判決沒收、追繳、緩刑及應由原機關予以行政處分者亦均應記明);
(六)事實與理由(扼要的說明貪污的事實經過與認定犯罪和決定具體刑罰的理由);
(七)判決的年月日;
(八)判決的法庭及人員。
三、應注意事項
(一)訊問被告或證人,嚴禁逼供、刑訊與變相刑訊。
(二)開庭審理,訊問被告、證人及調查其他有關人員或事項,應有記錄,並令各關係人閱後簽名或蓋章,記錄人亦應簽名並記明時間地點。
(三)記錄起訴書、判決書(一律用普通格紙)及坦白書等其他有關材料和檔案,應按時間先後秩序排列裝訂成冊,以便審理和保存。有關證件不能附入者,可另行整理隨卷附送。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