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北京華油石油公司申請執行遼寧營口華油實業公司對第三人瀋陽龍源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到期債權案的復函》在2001.06.19由最高人民法院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北京華油石油公司申請執行遼寧營口華油實業公司對第三人瀋陽龍源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到期債權案的復函
- 頒布單位:最高人民法院
- 頒布時間:2001.06.19
- 實施時間:2001.06.19
內蒙古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2000]內高法執請字第1號關於烏盟電業局物資供應公司、北京華油公司申請執行遼寧省營口華油實業公司、遼寧省營口市油品加工廠聯營購銷契約糾紛一案的請示報告收悉。經研究,答覆如下:
根據執行法院烏蘭察布盟中級人民法院補充提供的材料,該案所執行的遼寧營口市華油實業公司(以下簡稱營口華油)對第三人瀋陽龍源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瀋陽龍源)的到期債權是經營口仲裁委仲裁確認的,且營口華油已經向營口中院申請執行。烏盟中院在執行前已經與營口中院溝通,故烏盟中院可以直接執行該債權。同樣因為該債權已經仲裁確認,第三人瀋陽龍源無權對該債權的存在與否提出實質上的異議,因此是否對其事先通知,並不能影響執行結果。瀋陽龍源與營口華油之間雖然簽訂了還款協定,但由於該協定沒有明確的還款期限,故可以依法認定營口華油可以隨時請求其履行,執行法院可以隨時根據營口華油的申請恢復對仲裁調解書的執行。因此執行中已經扣劃的款項不應退還給瀋陽龍源,但應將執行結果告知營口中院,以便及時扣減營口華油對瀋陽龍源的可執行債權的數額。至於有關案外人提出的執行異議,應由執行法院依法審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