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劉蘭祖訴山西日報社、山西省委支部建設雜誌社侵害名譽權一案的復函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劉蘭祖訴山西日報社、山西省委支部建設雜誌社侵害名譽權一案的復函》在1999.11.27由最高人民法院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劉蘭祖訴山西日報社、山西省委支部建設雜誌社侵害名譽權一案的復函
  • 頒布時間:1999年11月27日
  • 實施時間:1999年11月27日
  • 頒布單位:最高人民法院
山西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1999]晉民—他字第1號《關於劉蘭祖訴山西日報社、山西省委支部建設雜誌社侵害名譽權一案的請示報告》收悉。經研究,我們認為,賈卯清和劉蘭祖合謀侵吞公款的行為已經有關紀檢部門予以認定,並給予賈卯清相應的黨紀處分,山西日報社和山西省委支部建設雜誌社(以下簡稱支部建設雜誌社)將相關事實通過新聞媒體予以報導,沒有違反新聞真實性的基本原則,該報導的內容未有失實之處,屬於正常的輿論監督。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有關司法解釋的規定精神和本案的具體情況,山西日報社和支部建設雜誌社的行為,不構成對劉蘭祖名譽權的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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