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劉立民與趙淑華因離婚訴訟涉及民辦私立學校校產分割一案的復函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劉立民與趙淑華因離婚訴訟涉及民辦私立學校校產分割一案的復函》在2003.08.07由最高人民法院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劉立民與趙淑華因離婚訴訟涉及民辦私立學校校產分割一案的復函
  • 頒布單位:最高人民法院
  • 頒布時間:2003.08.07
  • 實施時間:2003.08.07
遼寧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請示收悉,經研究,答覆如下:
劉立民、趙淑華夫妻共同投資辦學,應共同享有辦學積累中屬於夫妻的財產權益。原一、二審判決將辦學積累全部認定為劉立民、趙淑華二人的共同財產進行分割沒有法律依據。
劉立民、趙淑華夫妻離婚,已喪失了共同辦學的條件,對其共同享有的財產權益應予分割。根據本案具體情況,為維護學校完整,學校由趙淑華單獨管理後,趙淑華應對劉立民喪失的財產權益以及由此喪失的期待利益予以補償。補償數額可參照原二審判決的數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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