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劉玉蘭訴工商銀行榆次市支行賠償存款糾紛一案復函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劉玉蘭訴工商銀行榆次市支行賠償存款糾紛一案復函》在1990.08.28由最高人民法院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劉玉蘭訴工商銀行榆次市支行賠償存款糾紛一案復函
  • 頒布單位:最高人民法院
  • 頒布時間:1990.08.28
  • 實施時間:1990.08.28
山西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晉法民報字(1990)第2號《關於劉玉蘭訴工商銀行榆次市支行賠償存款糾紛》一案的請示報告收悉。經研究認為:由於工商銀行榆次市支行糧店街儲蓄所違反《中國人民銀行儲蓄存款章程》和《中國工商銀行儲蓄會計出納核算制度》中關於印鑑掛失和提前支取的有關規定,致使劉玉蘭的一萬餘元存款(包括利息)被冒領,依照《民法通則》第一百零六條和第一百三十一條的規定,糧店街儲蓄所對劉玉蘭存款的損失應承擔主要賠償責任。劉玉蘭對戶口本、存單保管不善,丟失後,未及時發現、掛失,對造成存款損失有過失,亦應承擔一定責任。
此外,晉中地區中級法院(1988)法民裁初字第1號和第2號民事制裁決定書對晉中地區電業局和工商銀行榆次市分行罰款不當,應予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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