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劉慶義訴爭房屋案件處理意見的批覆是最高人民法院於1953年12月31日發布,自1953年12月31日起施行的法律法規。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劉慶義訴爭房屋案件處理意見的批覆
- 發布部門:最高人民法院
- 發布日期:1953年12月31日
- 實施日期:1953年12月31日
- 效力級別:司法解釋
- 法規類別:房屋糾紛
最高人民法院東北分院:
1953年12月12日來呈收悉。我們認為劉慶義與原遼寧省教育會間的契約,由1929年到1944年即滿15年期限。在滿期後,因為日冠占據瀋陽關係,未能收回。迄今劉慶義已多利用近10年。解放後該房應歸全國人民所有,由人民政府收回,毫無問題。而劉慶義拒絕交房,顯屬不合。其對於該房產所有權的要求,應予駁回。至其所欠租金,可根據實際情況,考慮在其宅交房人情況下,稍加照顧亦可。
附:
最高人民法院東北分院關於處理劉慶義房產問題的請示
(法督字第4923號)
最高人民法院:
1929年劉慶義由原遼寧省教育會租得土地一段,建築樓房一棟,坐落瀋陽大街52號。當時雙方訂立契約規定租期為15年,除每年建築主應納地租大洋1860元外,期滿後建築物無償由土地所有人收回。此契約訂立兩年後即逢“九一八”事變。1938年劉慶義又與偽滿奉天縣教育會重訂契約,除將每年租金改為700元外,另外又規定新契約訂立後,如有新建時,當租期屆滿新建築物由土地所有人按時價收買,其他各項仍按原契約規定執行。1945年日本投降後,原教育會向劉慶義提出交房問題,雙方爭執未獲解決即逢瀋陽解放。解放後劉慶義仍依1938年訂立的契約向房產管理局登記,當時由於該局工作人員馬虎未發現原契約規定“15年滿期後該土地上建築物應由土地所有人無償收回”。遂於1951年6月發給劉慶義房屋執照,確定了產權。當“三反”、“五反”運動中經民眾揭發,市政府研究後於1952年收歸公有。劉慶義拒不執行也不納租,曾多次提出意見:認為原契約規定“每年交納地皮租金,15年滿期後由土地所有人無償收房”,是帶有封建剝削性質,不合理的契約,報上曾公布過,這樣不合理的契約,如果有一方提出異議,應考慮更改。
我們對這個問題在處理上沒有把握,特呈請批示。
1953年12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