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信用社非法轉移人民法院凍結款項應如何承擔法律責任的復函》在1995.05.05由最高人民法院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信用社非法轉移人民法院凍結款項應如何承擔法律責任的復函
- 頒布時間:1995年05月05日
- 實施時間:1995年05月05日
- 頒布單位:最高人民法院
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1994)川高法經請字第12號《關於信用社非法轉移人民法院凍結款項應如何承擔法律責任的請示報告》收悉,經研究,答覆如下:
任何金融機構都有義務協助執行人民法院依法凍結有關單位的帳戶,成都市新華東路城市信用社(以下簡稱信用社)在案件當事人的存款帳戶被凍結期間與被凍結帳戶的當事人串通,轉走應入被凍結帳戶的款項,非法將資金轉移,致使人民法院生效的法律文書無法執行,其行為是違法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三條的規定,信用社應承擔妨害民事訴訟的法律責任,什邡縣人民法院對其處以罰款是正確的。同時,由於信用社的行為還侵犯了債權人的權益,對此信用社亦應在被轉移的款項數額內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此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