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信用社擅自解凍被執行人存款造成款項流失能否要求該信用社承擔相應的償付責任問題的復函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信用社擅自解凍被執行人存款造成款項流失能否要求該信用社承擔相應的償付責任問題的復函》在1996.06.06由最高人民法院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信用社擅自解凍被執行人存款造成款項流失能否要求該信用社承擔相應的償付責任問題的復函
  • 頒布時間:1996年06月06日
  • 實施時間:1996年06月06日
  • 頒布單位:最高人民法院
廣西壯族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1996)桂法執字第01號請示報告收悉。經研究,現答覆如下:
關於信用社擅自解凍被執行人存款,造成款項流失,能否要求該信用社承擔相應的償付責任問題,我院曾在1995年5月5日給四川高級法院的復函中提出明確意見,現將該函附後,請予參照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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