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依法嚴懲獵殺大熊貓、倒賣走私大熊貓皮的犯罪活動的通知》在1987.07.24由最高人民法院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依法嚴懲獵殺大熊貓、倒賣走私大熊貓皮的犯罪活動的通知
- 頒布單位:最高人民法院
- 頒布時間:1987.07.24
- 實施時間:1987.07.24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解放軍軍事法院:
大熊貓是我國重點保護的珍稀野生動物,被視為活的化石,具有很高的科學價值,受到全世界人民的珍視和愛護。近年來,一些犯罪分子為牟取暴利,採取各種非法手段,獵殺大熊貓,倒賣大熊貓皮,並勾結境外犯罪分子進行走私,危害十分嚴重,國內外影響很壞,必須依法嚴懲。
一、對獵殺大熊貓並出賣大熊貓皮的,應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七條、第一百一十八條和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嚴懲嚴重破壞經濟的罪犯的決定》第一條(一)項的規定,從重判處。
二、走私大熊貓皮的,應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六條、第一百一十八條和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嚴懲嚴重破壞經濟的罪犯的決定》第一條(一)項的規定,從重判處。
三、大熊貓是十分珍貴稀少的野生動物。倒賣、走私一張大熊貓皮,即應視為情節特別嚴重,依照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嚴懲嚴重破壞經濟的罪犯的決定》第一條(一)項的規定,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可以並處沒收財產。
指使他人獵殺大熊貓和倒賣、走私大熊貓皮的,以教唆犯從重判處。
其他(類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