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年6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183次會議通過,自2001年8月13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以侵犯姓名權的手段侵犯憲法保護的公民受教育的基本權利是否應承擔民事責任的批覆
- 頒布時間:2001年07月24日
- 實施時間:2001年08月13日
- 頒布單位:最高人民法院
- 廢止時間:2008.12.24
2001年6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183次會議通過,自2001年8月13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以侵犯姓名權的手段侵犯憲法保護的公民受教育的基本權利是否應承擔民事責任的批覆 (2001.7.24)(四)國家機構與國家職能 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組織法(1982.12.10)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組織法(1982.12.10...
司法解釋名稱: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以侵犯姓名權的手段侵犯憲法保護的公民受教育的基本權利是否應承擔民事責任的批覆,發文日期或者文號:法釋〔2001〕 25號,廢止理由:已停止適用。 [1] 參考資料 1.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廢止2007年底以前發布的...
26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以侵犯姓名權的手段侵犯憲法保護的公民受教育的基本權利是否應承擔民事責任的批覆 法釋[2001] 25號 已停止適用27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出口退稅託管賬戶質押貸款案件有關問題的規定第2條 法釋[2004] 18號 與物權...
可喜的事,最高人民法院於2001年7月24日發布了一個《關於以侵犯姓名權的手段侵犯憲法保護的公民受教育的基本權利是否應承擔民事責任的批覆》。批覆的原文是這樣的:“你院1999魯民終字第258號《關於齊玉苓與陳曉琪、陳克政、山東省濟寧...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以侵犯姓名權的手段侵犯憲法保護的公民受教育的基本權利是否應承擔民事責任的批覆(2001.7.24)(六)侵權法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2003.12.26)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確定民事侵權精神...
2001年8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認定“陳曉琪等以侵犯姓名權的手段,侵犯了齊玉苓依據憲法規定所享有的受教育的基本權利,並造成了具體的損害後果,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2001年8月24日,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根據最高院批覆作出二審判決:...
齊玉苓訴陳曉琪等以侵犯姓名權的手段侵犯憲法保護的公民受教育的基本權利糾紛案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1999)魯民終字第258號民事判決書 004 習慣作為法源的適用/汪 洋 石坊昌訴石忠雪頂盆過繼案青島市李滄區人民法院(2005)李民初字...
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457次會議通過《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廢止2007年底以前發布的有關司法解釋(第七批)的決定》,同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布決定廢止 《關於以侵犯姓名權的手段侵犯憲法保護的公民受教育的基本權利是否應承擔民事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經過研究後,作出了《關於以侵犯姓名權的手段侵犯憲法保護的公民受教育的基本權利是否應承擔民事責任的批覆》(以下簡稱《批覆》)。該決定全文如下: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你院1999魯民終字第258號《關於齊玉苓與陳曉琪、陳克...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以侵犯姓名權的手段侵犯憲法保護的公民受教育的基本權利是否應承擔民事責任的批覆(2001.7.24)典型案例 齊玉苓訴陳曉琪等以侵犯姓名權的手段侵犯憲法保護的公民受教育的基 本權利糾紛案 (4)侵害肖像權 中國人民解放...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名譽權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1993.8.7)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名譽權案件若干問題的解釋(1998.8.31)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以侵犯姓名權的手段侵犯憲法保護的公民受教育的基本權利是否應承擔民事責任的批覆(2001.7.24)...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節錄)(2001.4.28修正)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節錄)(1988.4.2)-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以侵犯姓名權的手段侵犯憲法保護的公民受教育的基本權利是否應承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