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以侵犯姓名權的手段侵犯憲法保護的公民受教育的基本權利是否應承擔民事責任的批覆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以侵犯姓名權的手段侵犯憲法保護的公民受教育的基本權利是否應承擔民事責任的批覆

2001年6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183次會議通過,自2001年8月13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以侵犯姓名權的手段侵犯憲法保護的公民受教育的基本權利是否應承擔民事責任的批覆
  • 頒布時間:2001年07月24日
  • 實施時間:2001年08月13日
  • 頒布單位:最高人民法院
  • 廢止時間:2008.12.24
司法解釋,停止適用,

司法解釋

你院[1999]魯民終字第258號《關於齊玉苓與陳曉琪、陳克政、山東省濟寧市商業學校、山東省滕州市第八中學、山東省滕州市教育委員會姓名權糾紛一案的請示》收悉。經研究,我們認為,根據本案事實,陳曉琪等以侵犯姓名權的手段,侵犯了齊玉苓依據憲法規定所享有的受教育的基本權利,並造成了具體的損害後果,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此復
司法解釋(類別)

停止適用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廢止2007年底以前發布的有關司法解釋(第七批)的決定》已於2008年12月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457次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8年12月24日起施行。
司法解釋名稱: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以侵犯姓名權的手段侵犯憲法保護的公民受教育的基本權利是否應承擔民事責任的批覆,發文日期或者文號:法釋〔2001〕 25號,廢止理由:已停止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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