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年6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183次會議通過,自2001年8月13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以侵犯姓名權的手段侵犯憲法保護的公民受教育的基本權利是否應承擔民事責任的批覆
- 頒布單位:最高人民法院
- 頒布時間:2001.07.24
- 實施時間:2001.08.13
- 廢止時間:2008.12.24
2001年6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183次會議通過,自2001年8月13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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