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批准當事人申請緩交訴訟費用後對有關問題應如何處理的復函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批准當事人申請緩交訴訟費用後對有關問題應如何處理的復函》在1993.06.03由最高人民法院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批准當事人申請緩交訴訟費用後對有關問題應如何處理的復函
  • 頒布單位:最高人民法院
  • 頒布時間:1993.06.03
  • 實施時間:1993.06.03
安徽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皖高法經請字(1993)第01號關於當事人申請緩交訴訟費用人民法院批准後對有關問題如何處理的請示報告收悉。經研究,答覆如下:
一、原告起訴或抗訴人抗訴,應當按規定交納訴訟費,如果在接到人民法院預交訴訟費用通知的次日起七日內未預交但提出緩交申請的,只要人民法院同意當事人緩交,案件應立即開始審理。
二、原告或抗訴人在人民法院的規定的緩交訴訟費期間內仍未交納訴訟費用的,除按照《人民法院訴訟收費辦法》第二十七條的規定,經人民法院決定減交或者免交的外,應按自動撤回起訴或抗訴處理。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