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在強制執行程式中處分被執行人國有資產適用法律問題的請示報告的復函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在強制執行程式中處分被執行人國有資產適用法律問題的請示報告的復函》在2001.12.27由最高人民法院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在強制執行程式中處分被執行人國有資產適用法律問題的請示報告的復函
  • 頒布單位:最高人民法院
  • 頒布時間:2001.12.27
  • 實施時間:2001.12.27
陝西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2000]陝執請字第09號《關於人民法院在強制執行程式中處分被執行人國有資產適用問題的請示報告》收悉。經研究,答覆如下:
國務院發布的《國有資產評估管理辦法》(國務院91號令)關於國有資產評估中申請立項及審核確認的規定,確定了對國有資產占用單位在自主交易中進行評估的程式,其委託評估的主體是國有資產的占有企業,在特殊情況下可由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委託評估。該《辦法》對人民法院在執行程式中委託評估作為被執行人的國有企業的資產,並無相應的規定。人民法院在執行中委託評估也無須參照適用該《辦法》,而應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第47條的規定辦理,即由人民法院自行委託依法成立的資產評估機構進行;對評估機構的評估結論,應由執行法院獨立審核確認並據以確定拍賣、變賣的底價。因此,只要執行法院委託了依法成立的評估機構進行評估,並據以判斷認為核評估結論不存在重大錯誤,該評估程式和結果就是合法有效的。故石泉縣人民法院在執行中委託評估的執行行為合法,應予以維持。
此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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