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依法有權查詢、凍結和扣劃郵政儲蓄存款問題的批覆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依法有權查詢、凍結和扣劃郵政儲蓄存款問題的批覆》在1996.02.29由最高人民法院頒布。

自2019年7月20日起,《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依法有權查詢、凍結和扣劃郵政儲蓄存款問題的批覆》不再適用,但此前依據這些司法解釋對有關案件作出的判決、裁定仍然有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依法有權查詢、凍結和扣劃郵政儲蓄存款問題的批覆
  • 頒布單位:最高人民法院
  • 頒布時間:1996.02.29
  • 實施時間:1996.02.29
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閩高法〔1995〕118號《關於人民法院查詢、凍結郵政存款的請示》收悉。經研究,答覆如下: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五條的規定,人民法院有權向包括郵政企業的有關單位調查取證,有關單位不得拒絕。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三條、第二百二十一條和第二百二十二條中的“其他有儲蓄業務的單位”,包括辦理郵政儲蓄業務的郵政企業。人民法院為財產保全、先予執行或者執行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書,有權查詢、凍結、扣劃郵政企業辦理的郵政儲蓄存款;有關的郵政企業依法應當協助人民法院查詢、凍結和扣劃。
1996年2月29日
司法解釋(類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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