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能否任命或提請任命法官職務的批覆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能否任命或提請任命法官職務的批覆》在2002.01.17由最高人民法院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能否任命或提請任命法官職務的批覆
  • 頒布單位:最高人民法院
  • 頒布時間:2002.01.17
  • 實施時間:2002.01.17
海南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關於“業大、法學研究所等事業編制的幹部,通過了初任審判員、助理審判員考試,且符合《法官法》規定的任職條件,可否任命或提請任命法官職務”的請示收悉。經我院研究,現答覆如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官法》等有關規定,人民法院屬於事業單位編制的工作人員不能任命或提請任命法官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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