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中國農業銀行汝州市支行與中國建設銀行汝州市支行債券兌付糾紛案的復函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中國農業銀行汝州市支行與中國建設銀行汝州市支行債券兌付糾紛案的復函》在1999.03.17由最高人民法院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中國農業銀行汝州市支行與中國建設銀行汝州市支行債券兌付糾紛案的復函
  • 頒布時間:1999年03月17日
  • 實施時間:1999年03月17日
  • 頒布單位:最高人民法院
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關於中國農業銀行汝州市支行與中國建設銀行汝州市支行債券兌付一案的請示報告》收悉。經研究認為,根據汝州市第三水泥廠與汝州市農業銀行簽訂的《企業債券代銷契約》和債券票面的記載,汝州市農業銀行應負有債券兌付義務,即汝州市建設銀行所持的400萬元債券應由汝州市農業銀行負責兌付。但是,400萬元債券的利息,根據汝州市建設銀行與債券發行人汝州市第三水泥廠關於債券利息支付的約定,不應由汝州市農業銀行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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