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中國農業銀行武漢市分行礄口區支行與中國工商銀行大理市支行、雲南省大理州物資貿易中心銀行承兌匯票糾紛一案的答覆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中國農業銀行武漢市分行礄口區支行與中國工商銀行大理市支行、雲南省大理州物資貿易中心銀行承兌匯票糾紛一案的答覆》在1998.11.04由最高人民法院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中國農業銀行武漢市分行礄口區支行與中國工商銀行大理市支行、雲南省大理州物資貿易中心銀行承兌匯票糾紛一案的答覆
  • 頒布單位:最高人民法院
  • 頒布時間:1998.11.04
  • 實施時間:1998.11.04
雲南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請示收悉,經研究,答覆如下:
一、礄口農行下屬的崇仁路辦事處在受理本案匯票收款人天天公司申請匯票貼現的前後,分別以電報、電話的方式查詢該匯票的簽發及承兌情況,承兌人大理工行均復電確認該匯票系其簽發,並明確轉給農行崇仁路辦事處。該辦事處在審查核實匯票真實、合法的情況下辦理貼現,並將匯票作成轉讓背書,盡到了謹慎注意的責任,不存在《中華人民共和國票據法》第十二條第二款規定的致使礄口農行不得享有票據權利的重大過失。至於農行崇仁路辦事處在為天天公司開立賬戶、辦理貼現、提現過程中有無違規行為,以及天天公司在與貿易中心的購銷關係中有無詐欺行為,均非本案票據關係中的行為,不影響礄口農行享有票據權利。
二、本案匯票背書是在農行崇仁路辦事處辦理天天公司申請的匯票貼現時所作的轉讓背書,當時雖然只有背書人天天公司的簽章,沒有記載被背書人名稱和背書日期,但其後已補記該辦事處為匯票被背書人,且在背書轉讓上未涉及第三人,背書轉讓關係是明確的;由於背書日期未作記載,應視為在匯票到期日前背書,不影響背書的成立。同時,該辦事處在取得匯票時經貼現已向背書人天天公司支付合理對價,屬合法取得匯票,是該匯票的合法持票人。在本案匯票到期被拒絕付款時,礄口農行可以持票對承兌人大理工行、出票人貿易中心以及背書人天天公司主張票據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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