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中國法院作出的離婚判決書是否生效由誰證明問題的函》在1987.11.17由最高人民法院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中國法院作出的離婚判決書是否生效由誰證明問題的函
- 頒布時間:1987年11月17日
- 實施時間:1987年11月17日
- 頒布單位:最高人民法院
外交部領事司:
你司(87)領四轉字第25號文收悉。奧地利駐華大使館就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關於耿敏華與華錫圻離婚案的(83)中民字第468號判決書,是否已經生效問題,來照要求出具證明。經閱,照會所附的判決書,是一審判決書。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試行)第一百五十六條、第一百二十三條等條的規定,當事人不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有權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抗訴,第二審人民法院作出的判決,是終審判決。抗訴期限屆滿,當事人沒有提起抗訴的,一審判決即發生法律效力。據此,該判決書是否已生效,你司可與作出該判決的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聯繫,由該院出具證明,以便你司回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