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中國建設銀行山西省分行直屬支行與山西鐵路實業總公司借款案件的答覆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中國建設銀行山西省分行直屬支行與山西鐵路實業總公司借款案件的答覆》在1998.07.01由最高人民法院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中國建設銀行山西省分行直屬支行與山西鐵路實業總公司借款案件的答覆
  • 頒布單位:最高人民法院
  • 頒布時間:1998.07.01
  • 實施時間:1998.07.01
山西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請示收悉,經研究,答覆如下:
一、鐵路公司與建業公司簽訂的共同經銷鋼材協定約定:鐵路公司在建業公司協助下,向中國建設銀行山西省分行直屬支行貸款2450萬元用於購買鋼材。協定還約定了雙方的利潤分成,必要時建業公司參與全部購銷活動等內容。嗣後,建業公司參與購銷鋼材契約的簽訂,並墊付了購銷鋼材的定金。從協定內容和履行情況看,該協定符合聯營契約的特徵,應當認定為聯營契約。除風險條款的約定違背聯營共負盈虧,共擔風險的原則,應當確認為無效外,其餘條款應當認定為有效。
二、中國建設銀行山西省分行直屬支行與鐵路公司簽訂的是借款契約,鐵路公司與建業公司簽訂的則是聯營契約。鑒於這兩個契約成立的是兩個不同的法律關係,對這兩個契約糾紛應當分開審理。對鐵路公司與建業公司的聯營契約糾紛,鐵路公司可另行起訴。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