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中國公民寧俊華申請接受蘇僑比斯闊·維克托爾·帕夫洛維赤遺贈案件的批覆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中國公民寧俊華申請接受蘇僑比斯闊·維克托爾·帕夫洛維赤遺贈案件的批覆》在1989.06.12由最高人民法院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中國公民寧俊華申請接受蘇僑比斯闊·維克托爾·帕夫洛維赤遺贈案件的批覆
  • 頒布時間:1989年06月12日
  • 實施時間:1989年06月12日
  • 頒布單位:最高人民法院
黑龍江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1988〕民復字第13號函關於中國公民寧俊華申請接受蘇僑比斯闊·維克托爾·帕夫洛維赤遺贈案件的請示,經我院審判委員會第四百零四次會議討論認為,可由哈爾濱市中級人民法院告知比斯闊的遺產代管部門,比斯闊將自己的個人財產遺贈給寧俊華、李成海,符合我國繼承法的有關規定,對寧、李二人領受遺贈財產的請求應予允許。如經告知,遺產代管部門仍阻礙公民合法權利的實現,寧俊華、李成海則可以遺產代管部門為被告向法院起訴,人民法院應按照普通程式進行審理,並適用繼承法的有關規定。
此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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