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中國人民銀行寧波市經濟技術開發區支行工作人員截留當事人款項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的函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中國人民銀行寧波市經濟技術開發區支行工作人員截留當事人款項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的函》在1993.04.10由最高人民法院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中國人民銀行寧波市經濟技術開發區支行工作人員截留當事人款項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的函
  • 頒布單位:最高人民法院
  • 頒布時間:1993.04.10
  • 實施時間:1993.04.10
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1992]浙法經上字90—82號請示報告收悉。經研究,答覆如下:原則同意你院意見。袁堅東是銀行工作人員,違反結算制度截留支票款以掩蓋其挪用庫款的罪行,除應追究其刑事責任外,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零六條第2款的規定,人民銀行寧波市經濟技術開發區支行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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