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上海科技報社和陳貫一與朱虹侵害肖像權抗訴案的函》在1991.01.26由最高法院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上海科技報社和陳貫一與朱虹侵害肖像權抗訴案的函
- 頒布單位:最高法院
- 頒布時間:1991.01.26
- 實施時間:1991.01.26
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90)滬高民他字第4號關於“上海科技報社和陳貫一與朱虹侵害肖像權抗訴案的請示”收悉。
經研究認為:上海科技報社、陳貫一未經朱虹同意,在上海科技報載文介紹陳貫一對“重症肌無力症”的治療經驗時,使用了朱虹患病時和治癒後的兩幅照片,其目的是為了宣傳醫療經驗,對社會是有益的,且該行為並未造成嚴重不良後果,尚構不成侵害肖像權。因此,同意你院審判委員會的意見,即該案由二審人民法院撤銷一審人民法院原審判決,駁回朱虹的訴訟請求。在處理時,應向上海科技報社和陳貫一指出,今後未經肖像權人同意,不得再使用其肖像。以上意見,供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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