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上海水仙電器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終止上市後引發的訴訟應否受理等問題的復函》在2001.07.17由最高人民法院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上海水仙電器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終止上市後引發的訴訟應否受理等問題的復函
- 頒布單位:最高人民法院
- 頒布時間:2001.07.17
- 實施時間:2001.07.17
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滬高法[2001]236號《關於上海水仙電器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終止上市後引發的訴訟應否受理等問題的請示》收悉。經研究,答覆如下:
一、水仙公司作為上市公司,雖已被證監會終止上市,但其作為獨立法人的資格並不因此受到影響,對債權人以水仙公司為被告提起的民事訴訟,只要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規定的起訴條件,人民法院以受理為宜。
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的規定,證監會是依法具有行政職權的證券市場的監督管理者。證監會按照其法定職權針對特定的上市公司作出的退市決定,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上規定的可訴的具體行政行為,股東對證監會作出的退市決定提起的訴訟,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
三、關於正在審理、執行的民事案件是否中止審理、執行的問題,法律已有明確規定,不屬請示的範圍,你院可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依法視情而定。以上意見供參考。
二○○一年七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