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三亞市城鄉建設土地開發總公司將有關款項繳付給公安機關其是否對債權人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問題的復函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三亞市城鄉建設土地開發總公司將有關款項繳付給公安機關其是否對債權人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問題的復函》在1995.12.07由最高人民法院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三亞市城鄉建設土地開發總公司將有關款項繳付給公安機關其是否對債權人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問題的復函
  • 頒布單位:最高人民法院
  • 頒布時間:1995.12.07
  • 實施時間:1995.12.07
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滬高法(1995)93號和滬高法(1995)122號請示報告收悉。經研究,答覆如下:
上海市閔行區人民法院在審理上海南和工業公司(下稱南和公司)訴天津萬行企業總公司(下稱萬行公司)購銷契約糾紛案時,以萬行公司在海南省三亞市城鄉建設土地開發總公司(下稱三亞開發公司)存有用於房地產開發的900萬元款項為由,作出了財產保全的民事裁定,並向三亞開發公司送達了裁定書和協助執行通知書,三亞開發公司亦在送達回證上籤字並蓋章。但是,閔行區人民法院並未凍結三亞開發公司相應的銀行帳戶存款,也未向有關金融機構送達法律文書。1994年2月26日,山西省太原市公安局經濟案件偵查處以“此款為萬行公司詐欺款”為由,將萬行公司存於三亞開發公司的900萬元款項支付給山西鐵路局875萬元,支付給海南省國際經濟與法律事務總公司25萬元。1994年5月11日,閔行區人民法院向三亞市河西信用社出具了民事裁定書和協助執行通知書,通知其辦理扣劃三亞開發公司帳戶存款400萬元並凍結人民幣500萬元。我們認為,閔行區人民法院在萬行公司存於三亞開發公司的900萬元款項已被公安機關追繳並支付給其他債權人的情況下,再次扣劃並凍結三亞開發公司的款項明顯不當,應當依法予以糾正。三亞開發公司對南和公司不應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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