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恆海”輪6.10航次船舶適航問題的答覆》在1995.05.24由最高人民法院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恆海”輪6.10航次船舶適航問題的答覆
- 頒布單位:最高人民法院
- 頒布時間:1995.05.24
- 實施時間:1995.05.24
海南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經濟庭[1994]瓊經終字第31號請示報告收悉。經研究答覆如下:
“恆海”輪持有有效的船舶檢驗證書,經營海口到北海往返班輪運輸,屬近岸航區;1993年6月10日的6.10航次配備三名賀駛人員並有二名持有B類船長證書,符合近岸航行船舶駕駛員值班配備標準。至於船長因病上岸或者因故離船,船舶公司又派不出船長,提出申請由本船大副暫代船長,只要經主管機關審查批准,並予以進出港口簽證,就構不成該船舶“不適航”。交通部安全監督局是我國海上交通安全的主管機關,有權對船員考試發證規則及實話細則作出解釋。海南省港航監督局和交通部安全監督局均認定該輪該航次的船員配備適航,法院應予以支持。“恆海”同意你院經濟庭請示報告的意見。
此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