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辦公廳關於加強《人民法院案例選》編輯工作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辦公廳關於加強《人民法院案例選》編輯工作的通知在2005.06.23由最高人民法院辦公廳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最高人民法院辦公廳關於加強《人民法院案例選》編輯工作的通知
  • 頒布單位:最高人民法院辦公廳
  • 頒布時間:2005.06.23
  • 實施時間:2005.06.23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解放軍軍事法院,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生產建設兵團分院:
由中國套用法學研究所負責編輯的《人民法院案例選》叢書,自1992年出版以來,在各級人民法院的大力支持和共同參與下,在促進套用法學研究、指導審判實踐方面發揮了積極作用。並已形成了自己的特色,受到各界好評。為適應人民法院審判工作發展的需要,認真貫徹落實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加強套用法學研究的通知》(法[2005]64號)的要求,進一步加強《人民法院案例選》的編輯工作,最高人民法院對《人民法院案例選》編審委員會成員和案例編輯工作進行了調整,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編審委員會與編輯部
根據院領導分管工作的調整,並考慮到《人民法院案例選》原編審委員會的部分成員工作崗位的變化,故對編審委員會成員作相應調整。調整後的編審委員會成員(略)。
為加強編輯隊伍力量,提高編輯工作質量,《人民法院案例選》設立編輯部,具體負責案例的編輯工作。編輯部的組成人員(略)。
二、適當調整《人民法院案例選》的內容
隨著形勢的發展,為適應審判工作和套用法學研究的需要,從今年起,《人民法院案例選》的內容作以下調整:
1.適當增加最高人民法院的案例。最高人民法院的案例是審級最高且最具權威的案例,受到下級法院、律師行業和社會各界的重視,也是指導審判實踐的重要載體。因此,《人民法院案例選》將從最高人民法院裁判的案件中選擇一部分具有研究和指導意義的案例進行重點分析。
2.適當增加各高級人民法院的案例。根據案例指導制度本身的特點,指導性案例一般來源於較高級別的法院。因此,《人民法院案例選》將適當增加各高級人民法院審理的對法律適用問題具有指導意義的案例比例。
3.增加“特別策劃”部分。這一欄目將重點對涉及同一個或同一類法律問題的多個案例進行綜合評析,從而形成對同一問題的多視角觀察,闡述對同一法律原則或規範適用的多種具體情況。
4.增加“域外採風”欄目。根據版面情況,我們將選擇國外及港澳台地區法院的少量著名判例進行評析或作簡要介紹,以開闊視野。
5.裁判文書分析。對案例進行評析,當然其重要基礎就是該案的裁判文書,同時案例評析也在很大程度上可以促進裁判文書寫作的改革。作為案例評析的一種形式,《人民法院案例選》每輯將選擇一兩份裁判文書對其優缺點進行剖析,以促進裁判文書寫作質量的提高。
三、改革案例的編寫體例
為更好地體現案例中的法律意義,體現法官的案例編寫人的法律智慧,發揮案例的指導和研究意義,《人民法院案例選》的編寫體例在保留原來基本結構的基礎上,對部分內容作適當調整:調整後的案例結構包括以下幾個部分:
1.標題。標題仍採取原有寫法,體現當事人名稱、主要案由或主要法律問題。
2.要點提示。要點提示在於展現本案的裁判要旨,以及該案存在的問題或者編寫人或編輯部認為重要但在案例中未加分析的問題。一個案例中可以歸納出一項裁判要旨,也可以歸納出多項裁判要旨。
3.案例索引。為表明案例的真實性,案例索引應載明一審法院、二審法院、再審法院名稱、裁判文書編號、裁判日期?
4.案情。案情部分主要介紹裁判文書認定的事實,並應闡明雙方當事人的主張、爭議焦點。
5.審判。這一部分主要載明人民法院對於本案的審判過程以及裁判理由,包括二審或再審情況。
6.評析。評析部分主要對裁判中的觀點、理由、結果等進行評論、分析,以加深對案例的理解。
7.編後補評。編輯部對案例進行審核、編輯後,對於案例評析中雖未提及但比較重要的問題,或者對案例及評析中已有體現但尚不充分的問題,進行補充評析。
四、編寫案例時注意事項
除按照上述編寫體例的要求編寫案例外,編寫人還應當注意以下事項:
1.準確歸納裁判要旨。裁判要旨是案例的“眼睛”,是指導性案例意義之所在,也是“要點提示”中的重要部分。在編寫、歸納裁判要旨時,應當注意與案例中的法律爭點相對應,而且確保該裁判要旨確立了新的裁判規則。已經為法律條款、司法解釋、權威學說所確認的裁判規則不必納入裁判要旨。編寫人歸納出來的裁判規則可以是實體法裁判規則,也可以是程式法裁判規則。編寫人自己對該案所歸納出的裁判規則有不同意見時,應當以特別提示的方式說明。
2.案件事實的歸類。當事人基本情況以及一審法院認定的事實,均應納入“案情”部分。案件經過二審、再審的,二審或再審中當事人的訴請和答辯、法院認定的事實以及新歸納的爭點,均納入“審判”部分。“評析”中不應當出現在案情中未曾提到的案件事實。
3.法律條文的引用。人民法院依法獨立審判,法律是裁判的惟一依據、因此,案例編寫過程中不應當省略對法律條文的引用、分析、解釋。對於不引用法律條文的案例的選用應當特別慎重。裁判結果引用的法律條文既包括實體法條文,也包括程式法條文。
4.對“評析”部分的編寫要求。評析應與要點提示、案件爭點內容相呼應。編寫人應當從案例的重要性、指導性、準確性、權威性角度對該案例在確立表裁判規則、套用法律方法、發展裁判理論等方面的成敗得失進行分析。特別是在“審判”部分說理不夠充分的情況下,編寫人應當緊扣相應的法律規定,重點分析該案如何從一般性的法律條艾中解釋出具體裁判規則的法律推理和解釋過程。評析部分所列小、標題不應當簡單重複法律條文的內容,而要體現案例所確立的特有規則。對於沒有爭議的法律論點,或者已經得到普遍認可並且在本案中沒有新發展的裁判規則,不作評析。
五、通訊編輯與案例報送、評獎工作
根據法[2005]64號檔案的要求,各高級人民法院負責本轄區內《人民法院案例選》案例編選的組織、協調工作,通訊編輯承擔具體組織、報送工作。目前,各地法院正在按照法[2005]64號檔案的要求報送《人民法院案例選》通訊編輯名單。請各高級人民法院和中級人民法院將本院的通訊編輯名單、聯繫方式儘快報送中國套用法學研究所。
通訊編輯對於案例編寫人送來的案例進行初步審查、篩選後,認為符合標準的,加蓋法院公章後可以直接報送。同時報送其他單位的案例,應在報送時加以說明,以便編輯部與有關單位進行協調。
報送案例時,必須嚴格審查相關條件,確保該案件裁判文書已經生效,而且未進入再審程式。其他法院、律師界以及社會各界對該案例有評論、反饋的,編寫人可以將收集到的有關材料一併報送編輯部。
最高人民法院將於每年定期召開《人民法院案例選》通訊編輯會議,分析審判工作需求,了解法律熱點問題,交流案例編寫經驗,以提高案例編寫質量。每年舉辦一次“十佳案例”評選活動,從案例對法律理論的貢獻、編寫技術、文字水平、他人引述次數等方面進行評價,對案例的編寫人、編輯給予獎勵。對於獲得優秀組織獎、突出貢獻獎的單位和人員,也將給予獎勵。
六、協助做好發行工作
《人民法院案例選》主要由人民法院出版社發行。各級人民法院和各地的通訊編輯在發行方面也應當發揮積極性,在人民法院出版社發行面覆蓋不到的地方或領域,可以建立自己的發行網路,協助做好發行工作。有關具體事項可與中國套用法學研究所聯繫。
電話:010-85257639(何蘭),85257650(張眉)
傳真:010-85120696
電子信箱:fayansuol23@sina.com.cn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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