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辦公廳轉發郵電部郵政總局關於法院繼續使用郵件回執業務的通知》在1991.07.11由最高人民法院辦公廳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最高人民法院辦公廳轉發郵電部郵政總局關於法院繼續使用郵件回執業務的通知
- 頒布單位:最高人民法院辦公廳
- 頒布時間:1991.07.11
- 實施時間:1991.07.11
全國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各級軍事法院、各鐵路運輸中級法院和基層法院、各海事法院:
現將郵電部郵政總局1990年11月30日《關於法院繼續使用郵件回執業務的通知》(郵政〔1990〕211號)轉發給你們,請照此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