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辦公廳轉發法務部《關於南光公司更改名稱和印鑑事的通知》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辦公廳轉發法務部《關於南光公司更改名稱和印鑑事的通知》的通知在1988.03.02由最高人民法院辦公廳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最高人民法院辦公廳轉發法務部《關於南光公司更改名稱和印鑑事的通知》的通知
  • 頒布單位:最高人民法院辦公廳
  • 頒布時間:1988.03.02
  • 實施時間:1988.03.02
全國地方各高級人民法院、中級人民法院,各鐵路運輸中級法院,各海事法院:
法務部曾於1986年6月25日下發過(86)司公字第87號《關於澳門同胞回內地處理民事法律事務辦理證明事的通知》通知中有澳門南光公司可為其職工出具有關證明的規定。現再將法務部(88)司公字第20號《關於南光公司更改名稱和印鑑事的通知》,及其附屬檔案《新華通訊社澳門分社證明專用章印鑑樣式》轉發給你們,望在辦理有關證明時參照。
司法檔案(類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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