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辦公廳轉發外交部條約法律司《關於我與有關國家司法協助條約生效情況的通知》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辦公廳轉發外交部條約法律司《關於我與有關國家司法協助條約生效情況的通知》的通知在1994.07.05由最高人民法院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最高人民法院辦公廳轉發外交部條約法律司《關於我與有關國家司法協助條約生效情況的通知》的通知
  • 頒布單位:最高人民法院
  • 頒布時間:1994.07.05
  • 實施時間:1994.07.05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解放軍軍事法院,各中級人民法院、各大單位軍事法院、各鐵路運輸中級法院、各海事法院:
現將外交部條約法律司《關於我與有關國家司法協助條約生效情況的通知》轉發給你們,請依照執行。
為正確及時與有關國家相互提供司法協助,特通知如下:
一、到目前為止,我國與法國、波蘭、蒙古、羅馬尼亞、俄羅斯、白俄羅斯、西班牙、烏克蘭、古巴九個國家締結的司法協助協定或條約已經生效。
二、締約的外國一方請求我國人民法院提供司法協助,經最高人民法院審查後,交有關高級人民法院指定有關中級人民法院(含專門人民法院,下同)辦理。辦妥後,有關中級人民法院應將有關材料及送達回證經高級人民法院退最高人民法院外事局。
三、我國人民法院需向締約的外國一方請求提供司法協助,應按協定的規定提出請求書、所附檔案及相應的譯文,經有關高級人民法院審核後報最高人民法院外事局辦理。
四、對尚未與我國締結司法協助協定的國家,只要其是《關於向國外送達民事或商事司法文書和司法外文書公約》(海牙送達公約)的成員國,雙方可根據海牙送達公約進行送達。文書送達按最高人民法院、外交部、法務部一九九二年三月四日《關於執行〈關於向國外送達民事或商事司法文書和司法外文書公約〉有關程式的通知》辦理。
五、既未與我國締結司法協助協定的國家,又非海牙送達公約成員國,相互之間需要提供司法協助的,仍按最高人民法院、外交部、法務部一九八六年八月十四日《關於我國法院和外國法院通過外交途徑相互委託送達法律文書若干問題的通知》的規定執行。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