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審判庭關於對雲南省高級人民法院適用公安部《交通管理處罰程式補充規定》法律效力的請示的答覆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審判庭關於對雲南省高級人民法院適用公安部《交通管理處罰程式補充規定》法律效力的請示的答覆在1997.04.10由最高人民法院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審判庭關於對雲南省高級人民法院適用公安部《交通管理處罰程式補充規定》法律效力的請示的答覆
  • 頒布單位:最高人民法院
  • 頒布時間:1997.04.10
  • 實施時間:1997.04.10
雲南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關於對適用公安部〈交通管理處罰程式補充規定〉法律效力的請示報告》收悉。經研究,答覆如下:
公安部《交通管理處罰程式補充規定》屬行政規章,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三十七條的規定,當事人對公安交通管理機關的暫扣措施不服,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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