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審判庭關於對興平市第二運輸公司訴興平市人民政府侵犯企業經營自主權一案受理問題的答覆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審判庭關於對興平市第二運輸公司訴興平市人民政府侵犯企業經營自主權一案受理問題的答覆》在1997.10.27由最高人民法院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審判庭關於對興平市第二運輸公司訴興平市人民政府侵犯企業經營自主權一案受理問題的答覆
  • 頒布單位:最高人民法院
  • 頒布時間:1997.10.27
  • 實施時間:1997.10.27
陝西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1996〕陝高法行監字第26號請示收悉。經研究,答覆如下:
原則同意你院審判委員會的傾向性意見。即縣委工交財貿部作出的“免職決定”不屬於具體行政行為,亦不能視為縣人民政府的行為,故市第二運輸公司以縣人民政府為被告提起行政訴訟,不符合行政訴訟法規定的起訴條件。
此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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