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審判庭關於對當事人不服公安機關採取的留置措施提起的訴訟法院能否作為行政案件受理的答覆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審判庭關於對當事人不服公安機關採取的留置措施提起的訴訟法院能否作為行政案件受理的答覆》在1997.10.29由最高人民法院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審判庭關於對當事人不服公安機關採取的留置措施提起的訴訟法院能否作為行政案件受理的答覆
  • 頒布單位:最高人民法院
  • 頒布時間:1997.10.29
  • 實施時間:1997.10.29
安徽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1997〕皖行請字第03號請示報告收悉。
經研究,基本同意你院的第一種意見,即留置是公安機關行政管理職權的一種行政強制措施,屬於《行政訴訟法》第十一條第一款第二項規定的人民法院行政訴訟受案範圍。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