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審判庭關於對山東高院《沙德蘭訴曹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確權一案適用法律問題的請示》的答覆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審判庭關於對山東高院《沙德蘭訴曹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確權一案適用法律問題的請示》的答覆在1995.08.24由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審判庭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審判庭關於對山東高院《沙德蘭訴曹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確權一案適用法律問題的請示》的答覆
  • 頒布單位: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審判庭
  • 頒布時間:1995.08.24
  • 實施時間:1995.08.24
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關於沙德蘭訴曹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確權一案適用法律的請示》收悉,經研究,答覆如下:
原則同意你院1996年6月27日審委會對該案的處理意見,即根據《土地管理法》第六條、第八條的不動產所在地或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所在地的法院管轄,由哪個法院執行可由申請執行人選擇。
此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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