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審判庭關於對僱工引起草原火災的,可否追究僱主的連帶經濟責任的答覆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審判庭關於對僱工引起草原火災的,可否追究僱主的連帶經濟責任的答覆》在1998.07.07由最高人民法院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審判庭關於對僱工引起草原火災的,可否追究僱主的連帶經濟責任的答覆
  • 頒布時間:1998年07月07日
  • 實施時間:1998年07月07日
  • 頒布單位:最高人民法院
內蒙古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關於對僱工引起草原火災的,可否追究僱主的連帶經濟責任的請示”([1998]內法行請字第4號)收悉。經研究,答覆如下:
《草原防火條例》第三十一條規定的“造成損失的應當負賠償責任”,系民事責任。該條未就民事責任授權行政機關處理。本案被告就民事責任問題作出行政處理決定無法津依據,屬越權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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