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審判庭關於《呼和浩特市廢舊金屬管理暫行規定》的效力問題的答覆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審判庭關於《呼和浩特市廢舊金屬管理暫行規定》的效力問題的答覆在1996.09.23由最高人民法院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審判庭關於《呼和浩特市廢舊金屬管理暫行規定》的效力問題的答覆
  • 頒布單位:最高人民法院
  • 頒布時間:1996.09.23
  • 實施時間:1996.09.23
內蒙古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關於在審理案件中是否適用《呼和浩特市廢舊金屬管理暫行規定》的請示,經研究原則上同意你院意見,即:《呼和浩特市廢舊金屬管理暫行規定》中關於廢舊金屬出省區運輸必須辦理準運證,非法外運的由公安機關沒收的規定是沒有法律法規依據的。人民法院在審理此類案件中應以國務院有關規定為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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