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經濟審判庭關於甘肅省工藝美術公司控告中國農業銀行臨洮縣支行八里舖營業所錯轉信匯索賠糾紛一案的電話答覆》在1988.12.23由最高法院經濟審判庭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最高人民法院經濟審判庭關於甘肅省工藝美術公司控告中國農業銀行臨洮縣支行八里舖營業所錯轉信匯索賠糾紛一案的電話答覆
- 頒布時間:1988年12月23日
- 實施時間:1988年12月23日
- 頒布單位:最高法院經濟審判庭
甘肅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甘法經〔1988〕第14號“關於甘肅省工藝美術公司控告中國農業銀行臨洮縣支行八里舖營業所錯轉信匯索賠糾紛一案的請示報告”收悉。經研究答覆如下:
中國農業銀行臨洮縣支行八里舖營業所(簡稱“營業所”)在辦理甘肅省工藝美術公司(簡稱“美術公司”)信匯臨洮縣個體勞動者協會(簡稱“勞協”)25萬元預付款事項中,違反銀行規定,在明知勞協無銀行賬戶,信匯支票上賬號是假賬號的情況下,將本應退回美術公司的款,故意落入本縣個體工商戶苟克明的個人賬戶內,並從中還貸了3萬多元。該款現已被苟揮霍掉,苟也因犯有詐欺罪被判處無期徒刑。因營業所的過錯給美術公司造成的貸款損失,營業所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營業所在承擔賠償責任後,仍有權向苟克明追還這筆貸款。因此,對美術公司的起訴,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應予立案受理。
此復
司法檔案(類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