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經濟審判庭關於劉水清與鐘山縣鐘潮塑膠工藝製品廠之間是否構成聯營關係的復函

《最高人民法院經濟審判庭關於劉水清與鐘山縣鐘潮塑膠工藝製品廠之間是否構成聯營關係的復函》在1991.08.21由最高法院經濟審判庭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最高人民法院經濟審判庭關於劉水清與鐘山縣鐘潮塑膠工藝製品廠之間是否構成聯營關係的復函
  • 頒布時間:1991年08月21日
  • 實施時間:1991年08月21日
  • 頒布單位:最高法院經濟審判庭
廣西壯族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法經請字(1991)第2號《關於梧州市對外經濟貿易公司訴鐘山縣望高鎮政府、劉水清等購銷錫砂契約貨款糾紛抗訴一案的請示報告》收悉。經研究,答覆如下:
鐘山縣望高鄉礦產品購銷經理部由劉水清個人承包後,與鐘山縣鐘潮塑膠廠簽定了“聯營協定”,約定雙方各投資1.6萬元,鐘潮塑膠廠只分享固定利潤,不承擔任何經濟責任,經營活動,應上交的稅利,全部由經理部負責。協定雖然規定,有關經營情況經理部應定期向對方通報,但這不應視為鐘潮塑膠廠參與共同經營。況且,經理部並不具備法人資格,因而也不具有參與聯營活動的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所以經理部與鐘潮塑膠廠所簽訂的協定,是明為聯營,實為借貸,違反了有關金融法規,應按無效借款契約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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