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給全國人大代表鄭成思的復函》在1998.06.03由最高人民法院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最高人民法院給全國人大代表鄭成思的復函
- 頒布時間:1998年06月03日
- 實施時間:1998年06月03日
- 頒布單位:最高人民法院
鄭成思代表:
您提交的《最高人民法院對於在文化領域影響極大的兩起告訴申訴案,宜儘早結案》的人大代表建議案,已轉我院。現將您在建議案中提及的兩個具體案件的處理情況及我們的意見答覆如下:
一、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認為有錯誤的,可以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八條的規定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但不停止判決、裁定的執行。因此,再審申請人以本院受理了再審案件為由不執行法院判決,沒有依據。權利人可以依法向有關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二、對於您在《建議》中提及的這兩起案件,本院正在抓緊審查。由於案情重大,審查需要一定的時間,還不能馬上做出結論。待我院審查完畢,做出結論後,我們將與您聯繫,將處理情況及時向您通報。
歡迎您對我院的工作進行監督和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