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0年10月3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關於鄉鎮村民小組長能否成為報復陷害罪主體問題的復函
- 頒布單位: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
- 頒布時間:1990.10.12
- 實施時間:1990.10.12
最高人民檢察院研究室:
關於你室提出的鄉鎮村民小組長能否成為報復陷害罪主體的問題,經研究,同意你室的意見。
附一:最高人民檢察院研究室關於鄉鎮村民小組長能否成為報復陷害罪主體的函
(1990年10月3日)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
甘肅省人民檢察院向我院請示:鄉鎮村民小組長能否成為報復陷害罪的主體?對此,我們認為,根據有關法律規定,村民小組長不屬於村民委員會的組成人員,不是國家工作人員,因此,不能成為報復陷害罪的主體。現徵求你室意見,請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