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關於貪污盜竊糧票油票等計畫供應票證應如何處理問題的電話答覆》在1990.08.31由最高法院研究室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關於貪污盜竊糧票油票等計畫供應票證應如何處理問題的電話答覆
- 頒布單位:最高法院研究室
- 頒布時間:1990.08.31
- 實施時間:1990.08.31
江西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關於貪污糧票和糧食指標如何認定貪污金額的請示》收悉。經研究,答覆如下:
一、貪污、盜竊糧票、油票等計畫供應票證,應按照當時當地糧油等計畫供應商品的計畫供應價與國營商店不收取計畫供應票證的議價之間的差價,乘以所貪污、盜竊的糧票、油票等計畫供應票證的票面數額,所得出的金額,即可作為定罪量刑的數額依據。但在法律文書中只寫貪污、盜竊糧票、油票等計畫供應票證的票面數額,不寫其折價金額。
二、貪污、盜竊糧票、油票等計畫供應票證後又將其出售牟利的,按貪污罪或者盜竊罪認定。但是,如果用貪污、盜竊的計畫供應票證套購國家平價供應的商品再高價倒賣,構成投機倒把罪的,則應實行數罪併罰。
貪污、盜竊糧、油計畫供應指標的,亦按上述原則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