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關於成年人犯罪造成經濟損害其父母有無賠償義務問題的電話答覆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關於成年人犯罪造成經濟損害其父母有無賠償義務問題的電話答覆》在1985.04.10由最高法院研究室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關於成年人犯罪造成經濟損害其父母有無賠償義務問題的電話答覆
  • 頒布時間:1985年04月10日
  • 實施時間:1985年04月10日
  • 頒布單位:最高法院研究室
遼寧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遼法(研)發〔1985〕2號請示已收悉。經研究,答覆如下:
關於成年人犯罪造成經濟損害,其父母有無賠償義務的問題,同意你們的意見。即:成年人實施犯罪行為使被害人遭受經濟損失的,應當由犯罪分子本人承擔賠償經濟損失的責任,其父母沒有賠償的義務。犯罪分子的父母自願承擔部分或者全部賠償責任的,應當允許;對犯罪前將超出生活費部分的經濟收入交父母用於共同生活的,應當根據具體情況判處犯罪分子賠償經濟損失,並通知其父母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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