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關於已滿14歲不滿16歲的人所犯罪行特別嚴重能否判處無期徒刑問題的電話答覆》在1991.04.17由最高法院研究室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關於已滿14歲不滿16歲的人所犯罪行特別嚴重能否判處無期徒刑問題的電話答覆
- 頒布時間:1991年04月17日
- 實施時間:1991年04月17日
- 頒布單位:最高法院研究室
吉林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吉高法研發(1991)2號《關於已滿14歲不滿16歲的人所犯罪行特別嚴重的能否判處無期徒刑的請示》收悉。經研究答覆如下:
基本同意你院的意見。根據刑法第四十四條和第十四條第二款規定的精神,已滿14歲不滿16歲的人所犯罪行特別嚴重的,最高刑可以判處無期徒刑。但是,在辦理具體案件中,根據刑法第十四條第三款關於“已滿14歲不滿18歲的人犯罪,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的規定和國家對未成年人罪犯實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針,對於已滿14歲不滿16歲的人犯罪判處無期徒刑的案件,應當從嚴掌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