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關於對塗改挖補未到期國庫券違法者應如何處置問題的復函》在1991.01.03由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關於對塗改挖補未到期國庫券違法者應如何處置問題的復函
- 頒布單位: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
- 頒布時間:1991.01.03
- 實施時間:1991.01.03
中央國庫券推銷委員會辦公室:
你們《關於對塗改、挖補未到期國庫券違法者如何處置的函》收悉。經研究,答覆如下:
同意你們的意見,即對於塗改、挖補未到期的國庫券,企圖兌付騙取現金的,可以依照刑法第一百二十三條規定的偽造有價證券罪論處。但是,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認為是犯罪,可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