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關於回大陸探親的台胞在大陸受到刑事侵害的案件應當由哪級人民管轄問題的電話答覆》在1989.03.22由最高法院研究室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關於回大陸探親的台胞在大陸受到刑事侵害的案件應當由哪級人民管轄問題的電話答覆
- 頒布單位:最高法院研究室
- 頒布時間:1989.03.22
- 實施時間:1989.03.22
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研究室:
你室1989年3月20日電話請示的問題,我們認為,一般情況下,這類案件可以由基層人民法院作為第一審案件受理。但也要視案件的具體情況而定,對於有較大影響的案件,也可以根據刑事訴訟法第十八條的規定,由中級人民法院作為第一審案件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