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關於人民法院對農村集體經濟所得收益分配糾紛是否受理問題的答覆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關於人民法院對農村集體經濟所得收益分配糾紛是否受理問題的答覆》在2001.07.09由最高人民法院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關於人民法院對農村集體經濟所得收益分配糾紛是否受理問題的答覆
  • 頒布單位:最高人民法院
  • 頒布時間:2001.07.09
  • 實施時間:2001.07.09
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粵高法[2000]25號《關於對農村集體經濟所得收益分配的爭議糾紛,人民法院是否受理的請示》收悉。經研究,答覆如下: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與其成員之間因收益分配產生的糾紛,屬平等民事主體之間的糾紛。當事人就該糾紛起訴到人民法院,只要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的規定,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二00一年七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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